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具
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诚信状良好。在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
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 2022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和评价,建议续聘其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对此事项,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进行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
聘期一年,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唐绍祥、包建亚、马思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绍祥(签字):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建亚(签字):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思甜(签字):
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