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04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共注销 339 名激励
对象共计 19,952,520 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326 名激励对象共计 8,135,974 股限制性
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15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李东方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李东方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
报告》。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以 2021 年 1 月 18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4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5.46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2.3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
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
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
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40 人,其中股票
期权的授予人数为 440 人,共计授予 35,076,600 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
数为 420 人,共计授予 14,255,339 股限制性股票。
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有关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因激励对象已从公
司离职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4,305,000 份,同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 1,691,000 股,回购价格为 6.3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公司 2021 年度
业绩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注
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10,819,080 份,同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了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注销 339 名激励对象共计 19,952,520 份股票期权;回
购注销 326 名激励对象共计 8,135,974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156%。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由于目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与公司推出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的变
化,本次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继续推进和实
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之配套的《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行业、
市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调动管
理层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需注销剩余 33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9,952,520 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32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135,974 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39 元/股。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为
本次回购注销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2,361,182 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同时实施,因此 2018 年和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合计回购注销 30,497,156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 7,038,674,975 股减少至 7,008,177,819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16,674,215 1.66% - 116,674,215 1.66%
股权激励限售股 30,497,156 0.43% -30,497,156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891,503,604 97.91% - 6,891,503,604 98.34%
三、总股本 7,038,674,975 100.00% -30,497,156 7,008,177,819 100.00%
注:本次股本结构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
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
的减资程序、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及工商信息变更等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终止激励计划及对相关解锁期对应的
股份支付的回购注销,公司将在取消日判断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能够满足业绩条
件的可能性,并据此在当年一次确认相关激励费用。本次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终需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
影响。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
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
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
诺自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
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及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注销 339 名激
励对象共计 19,952,520 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 326 名激励对象共计 8,135,974 股限制
性股票。监事会对回购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拟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名单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对象
一致。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
的和激励效果,本次终止实施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利益,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办理相关
股票期权的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
的法定程序,且本次终止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终止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终止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