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安排等相
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