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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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目 录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2 号
致: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东材科技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草案)》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基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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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分次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标的股票、限制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泰和泰、本所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事
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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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东材科技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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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进行审核,并出具《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留授予价格为 5.98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
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
预留部分授予发表《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4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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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交易日,且
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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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姚刚、费东、周勇。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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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