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并了解有关情况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
《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及至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发生,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实际业务
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二、公司拟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要
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包括公司的关联法人南
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紫金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认购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表明其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
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且其本次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价格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
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曙明、李心丹、董晓琳、吴梦云、王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