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股票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交所网 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A股证券账户、离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董事如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 (一)董事如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
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发行 的股价敏感资料;或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发行人董事
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 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
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在有关资料依法作出披露 敏感资料,在有关资料依法作出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后2个交易日内; 内;
(二)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或一个月,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以较早者)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 (或一个月,以较早者)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或一个月,以较早者) 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三十日(或一个月,以较
起至最终公告日; 早者)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前十日内;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应当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