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纺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纺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 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证监会
称“《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订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 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为; 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 提供担保;
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 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 力;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际承担能力; 大会的批准。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担保; 的任何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担保;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