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物联: 鸿泉物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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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同时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沟
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平台利用: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
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的
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四)公司官网: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披露的公告、财务数据、历史分红、
公司研报、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五)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现场参观、座谈或电话会议:公司可根据计划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和听取相关建议,不得
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或电话会议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
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投资者具体的接待安排,投资者
到访时应出具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并要求与公司签署调研承诺书,因电话会议无
法签署的,公司应当要求会议组织者提供参会人员名单。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
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七)路演和分析师会议: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投资者说明会: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
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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