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广州赛意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832 号)核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
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200,000.00 张,发行价为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320,000,000.00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赛
意信息 2020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出
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何质询与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洪璐、张嘉伟
联系电话 021-52523216、021-5252322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7
注册资本 39,888.74 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2 号 1601(部位:自编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2 号 1601(部位:自编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张成康
董事会秘书 柳子恒
联系电话 020-388788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0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
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 访
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情
况,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
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二)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
阅。
(三)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
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情况。
(四)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五)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六)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
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3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3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在
深交所交易,由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为洪
璐女士、姜涛先生,光大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洪璐女士接替赛意信息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嘉伟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洪璐女士、姜涛先生。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83,333 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24.00 元,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在深交所交易,由于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为洪璐女士、潘晨先生,光大证券决定委
派保荐代表人潘晨先生接替赛意信息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姜涛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洪
璐女士、潘晨先生。
因潘晨先生工作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光
大证券委派张嘉伟先生接替潘晨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为洪璐女士、张嘉伟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
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