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声 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南证券”)接受山
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释义与《山东凯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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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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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一)发行人概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Kaisheng New Materials 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834774102
注册资本 42,064.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张博公路东侧)
办公地址 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
法定代表人 王加荣
公司设立时间 2005年12月20日
股票上市时间 2021年9月27日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凯盛新材
证券代码 301069
电话号码 0533-2275366
传真号码 0533-2275366
邮政编码 255185
互联网网址 www.ksxc.cn
电子邮箱 bod@ksxc.cn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表
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非居
经营范围 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
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及新型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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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包括无机化学品(包括氯化亚砜及硫酰氯)、羧基氯化物(包括芳纶
聚合单体、对硝基苯甲酰氯等)及羟基氯化物(包括氯醚等)、聚醚酮酮等,
建立了以氯、硫基础化工原料为起点,逐步延伸至精细化工中间体氯化亚砜、
进一步延伸到羧酸及羟基氯化系列衍生物产品,再到高性能高分子材料聚醚酮
酮(PEKK)及其相关功能性产品的立体产业链结构。目前,公司系全球最大的
氯化亚砜生产企业及国内领先的芳纶聚合单体生产企业。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产业深耕,经过多年发展,已构建成熟高效的运营
体系并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在技术研发、生产规模、循环工艺等方面具备竞
争优势。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计拥有 139 项专利,其中已授权发明
专利 88 项。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设有国家级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主持/参与了主要产品氯化亚砜及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
酰氯)、对硝基苯甲酰氯的行业标准制定,并承担包括“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
程项目”在内的多项重大科研项目。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改进技
术工艺、提高产品收率,并研发了二氧化硫与氯化氢气体的分离与循环利用工
艺,形成了一条绿色循环经济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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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情况
公司在产品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持续投入大量研发人
员和科研经费,以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性能的优化提高要求,以及新材料产
品的需求,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研发费用 3,162.83 4,309.67 2,956.42 2,575.75
营业收入 76,064.48 87,959.15 62,402.69 65,887.67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
报告期各期末,研发人员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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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研发人员数量 209 153 93 86
员工总数 789 616 549 509
研发人员占比 26.49% 24.84% 16.94% 16.90%
报告期各期末,研发人员的数量稳步上升,人员占比保持了持续上升的趋
势。
公司拥有实力较强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研发、技
术人员 209 人,其中具有博士学历 4 人,硕士学历 5 人,专注于高端化工产品
氯化一体化的工程化研究以及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研究。公司注重研发人才的
梯队建设,与大学、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把握行业内的最新研究动向和理
论知识,同时公司持续加大新产品生产投入,能有效的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计拥有专利 139 项,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 88 项。
发行人核心技术包括“氯化亚砜的连续化生产、制备、提纯及检测技术”
“二氧化硫的分离、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氯化亚砜下游产品应用)”“高纯
度芳纶聚合单体的高效制备技术(间/对苯二甲酰氯应用)”“PEKK 的连续化
及规模化生产技术”“新型锂盐(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技术”等五项核心技
术。发行人目前掌握的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独
立性具有积极有利影响。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不断完善氯化亚砜、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
对硝基苯甲酰氯等的技术体系,产品的行业标准均由公司主持/参与编制,具有
较高市场影响力。发行人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及技术先进性如下:
序号 核心技术 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及技术先进性
公司多年来深入开展氯化亚砜精制技术研究,优化工艺,提高产
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在产品质量、收率、动力能耗
氯化亚砜的连
及环保方面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具体体现在:
续化生产、制
备、提纯及检
的高效运行。
测技术
高进塔物料温度;采用差压耦合原理,实现了热能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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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心技术 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及技术先进性
重新进入反应器并再次转化利用。通过多次的循环再利用,使生
产持续高效运行。
实现了氯化亚砜两塔连续精馏工艺,产品纯度更高、更节能,节
省了设备投资。
且可操作性强,有效保障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氯化亚砜参与的氯化反应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氯化氢和二氧化硫
尾气,通过多级吸收加梯度分离技术,逐步将混合气体进行彻底
二氧化硫的分
分离,并将氯化氢转化为副产盐酸;二氧化硫再经变压压缩及精
离、回收及综
馏技术进行提纯,达到高品质的二氧化硫产品,可以循环利用继
续生产氯化亚砜产品,再辅助以其他吸收技术,将二氧化硫回收
(氯化亚砜下
利用率提高至95%以上,该项技术现已实现了全自动化控制,保
游产品应用)
障安全分离回收氯化尾气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尾气处理成本,实
现了尾气的循环利用。
随着国内外高端芳纶纤维的迅速发展,对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
二甲酰氯)的品质和产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芳纶聚合单
体中杂质种类多,含量高,导致聚合反应过程难以控制,芳纶纤
维品质不能满足需求。公司重点研发了芳纶聚合单体中杂质产生
的机理,攻克了高品质芳纶纤维聚合单体的制备关键技术,具体
体现在:
一。较常规工艺,反应效率提升的同时,控制副反应发生及杂质
高纯度芳纶聚
产生,有效减轻后续提纯压力,生产效率及收率大幅提升。
合单体的高效
一,在均相催化条件下,通过自主研发的设备,实现了反应,精
对苯二甲酰氯
馏及尾气处理的自动化和连续化控制,生产效率提高,实现了芳
应用)
纶聚合单体大规模高效平稳生产。
关键技术,制备了高纯度芳纶单体,固废物大幅降低,产品纯度
提高至99.95%以上。
融液态酰氯进行连续固化、切片和包装,获得的固体片状酰氯产
品具有与液相产品相当的纯度,满足不同行业对酰氯产品的差异
化需求。
公司重点研发聚醚酮酮(PEKK)产业化关键技术,在攻克了“聚
合过程中容易发生相分离”、“副反应多”等重大难题后,提出了梯
度差量均相聚合技术。具体技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艺,该项技术有效地解决了多位点高活性大容量复杂体系低温共
PEKK的连续化 缩聚单体聚合控制方法,通过梯度浓度成功控制住了PEKK聚合
技术 2)公司在工艺上通过温度、压力的差量控制实现对PEKK刚性分
子链有序增长的有效调控,实现了高粘度低温共缩聚体系的连续
聚合以及聚集态调控。该项技术有效地解决了聚合体系容易发生
相分离的问题。
子同聚醚酮酮的解离机理,开发了金属离子高温洗脱技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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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心技术 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及技术先进性
解决了加工过程中由于金属离子的次生催化作用导致的支化交联
等副反应的发生。
新型锂盐(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技术是公司氯化亚砜产业链向
新能源方向的延伸。通过对反应机理的研究并结合公司自有技
术,抑制了大部分副反应的发生,并提高了反应的安全性和可控
性,具体体现在:
过对反应工艺的改进,抑制了大部分的副反应的发生。公司自主
研发的尾气分离装置,将副产二氧化硫/氯化氢气体通过硫氯分离
新型锂盐(双 技术得到高纯度二氧化硫,可回用至氯化亚砜生产线,实现硫元
锂)生产技术 2)采用新型氟化试剂替代氟化氢氟化双氯磺酰亚胺,使得氟化反
应可以在可控条件下进行,进一步提高了反应的安全性。
化率接近100%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了高价值原料的利用率,降
低了生产成本。同时开发了惰性溶剂析出结晶工艺技术,通过对
溶液浓度和惰性溶剂的加入量,控制了双氟磺酰亚胺锂的结晶形
貌,提高了双氟磺酰亚胺锂的产率和纯度,可实现制备高纯度的
双氟磺酰亚胺锂粉体。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额 157,705.30 142,261.37 90,382.47 81,811.58
负债总额 20,566.70 14,756.96 10,612.24 8,856.35
所有者权益总额 137,138.60 127,504.41 79,770.23 72,955.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
额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营业收入 76,064.48 87,959.15 62,402.69 65,887.67
营业利润 21,912.20 21,821.62 18,794.17 15,693.65
利润总额 21,848.22 22,209.10 18,690.01 16,149.81
净利润 18,877.03 19,337.91 16,048.06 13,731.01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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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
额
投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
额
筹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
-10,516.00 29,075.47 -9,804.90 14,303.08
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060.32 1,885.81 -6,718.80 21,160.11
(二)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3.98 6.45 5.73 6.69
速动比率(倍) 3.77 6.08 5.49 6.38
资产负债率(合并)(%) 13.04 10.37 11.74 10.8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9.10 9.00 11.30 10.43
项目 2022年1-9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3.69 13.91 10.52 10.08
存货周转率(次) 13.25 14.97 13.21 14.81
总资产周转率(次) 0.68 0.76 0.72 0.9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9 0.04 -0.19 1.8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
产(元/股)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
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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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
(三)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
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最近三
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股)
时间 项目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 稀释每
(%) 股收益 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4.40 0.45 0.45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04 0.51 0.51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04 0.45 0.45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6.70 1.36 1.36
股股东的净利润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
份数; 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
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
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
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
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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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
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
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公司已逐步形成以氯化亚砜业务为基础,同时面向氯化亚砜下游其他羧酸
及羟基氯化物系列衍生品、锂电池、芳纶聚合单体以及高性能新材料 PEKK 等
四大领域的创新业态发展模式。创新发展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需要大量
创新投入的同时,亦需要行业技术交流及终端应用客户产销融合的支持和帮助,
通常伴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来创新发展未达预期,或新产品、新技
术等创新成果未能得到市场认可,将对公司战略发展及盈利能力增长产生不利
影响。
(1)新技术开发风险
随着下游产业需求的不断变化,产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产业结构的
持续调整,公司的研发和持续创新能力面临着挑战,公司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
新、工艺改进,才能持续满足市场竞争及发展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研发竞争中,
无法准确把握产品及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发的决策中出现
方向性失误,未能实现新技术产业化或产业化不及预期,均可能对未来公司的
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泄密及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在氯化亚砜、芳纶聚合单体及聚醚酮酮等领域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众
多注册专利。若公司采取的核心技术及专利保护措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则存
在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向外泄露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被他人盗用的可能。
同时,公司所处行业技术人才往往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其对于产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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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
顺利进行也需要以不断增强的技术人才团队作为保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
情况下,公司面对的人才竞争也将日趋激烈,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将面临考验,
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若核心技术泄密、技术人员流失,将削弱公司的技
术研发优势,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如公司未能对公司核心知
识产权进行有效保密,或其他企业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司知识产权,将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液氯、液硫(含硫磺)、对/间苯二甲酸、
对硝基苯甲酸等基础化工产品,采购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原
材料成本占自产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受原油价格
波动、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安全环保监管政策趋严等因素影响持续出现大幅波
动,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氯化亚砜产品压降计划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的风险
基于公司气相二氧化硫连续化工艺制备氯化亚砜属于生态环境部《“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客观情况,公司计划在未来将氯化亚砜装置产
能向下压降 5 万吨。若未来公司目前新开发的产品收入持续下滑或公司未来计
划新开发的产品收入不及预期,而氯化亚砜产品压降计划未来将导致公司氯化
亚砜产量、销量下降,将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简称“澳瑞玛”)及其关联公司Polymer Instrumentation and Consulting Servi
ces,Ltd(以下简称“Polymer公司”)作为原告方,就其认为发行人侵害其“高玻璃
化转变温度结晶型聚醚酮酮树脂材料的制备方法”(专利号:201010122595.X)
专利一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18 年 6 月 6 日,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6148 号),宣
告重庆澳瑞玛高性能聚合物有限公司持有的第 201010122595.X 号专利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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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初4号之一),驳回了Polymer公司、重庆澳瑞玛的起诉,该案件已于2018
年完结。
米斯”)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发行人拥有的“聚芳醚酮粗品的纯化方
法”、(专利号:ZL201510373415.8)”等3项专利归澳瑞玛、普利米斯共有。国
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1年1月及2021年9月宣告上述3项专利权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案件已于2021年完结。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审核期间,经核查,上述涉诉专
利与发行人现有技术及募投项目应用的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发行人实际应
用的技术、募投项目应用的技术等均未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涉诉专利的
归属不会影响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的应用,亦不会对发行人现有生产工艺及设
备造成影响,进而也不会对发行人现有生产及未来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获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并于2021年9
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首发上市。
向济南市中院起诉发行人、孙庆民侵犯其聚醚酮酮纯化技术,要求判令发行人、
孙庆民停止侵犯二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要求发行人、孙庆民在国家官方媒
体上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022 年 5 月 23 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
回了澳瑞玛、普利米斯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在一审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
原告的二审上诉请求,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虽然济南中院一审驳回了澳瑞玛、普利米斯的诉讼请求,但澳瑞玛、普利
米斯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要求依法撤销济南中院的民事判决,并
依法改判支持澳瑞玛、普利米斯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次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涉及公司前次募投项目 2000 吨/年聚醚酮酮树脂及成型应用项目首期
的主要产品聚醚酮酮。根据可研报告测算,上述前次募投项目 2023 年-2027 年
预计的收入分别为 9,473.44 万元、33,472.81 万元、47,998.75 万元、50,525.00 万
元及 50,525.00 万元。若最终判决支持澳瑞玛、普利米斯的诉讼请求,则公司有
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应责任或赔偿责任,有可能对公司前次
募投项目 2000 吨/年聚醚酮酮树脂及成型应用项目首期未来的收入情况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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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华邦健康直接持有公司 44.51%的股权,为公司
控股股东。张松山通过华邦健康间接控制公司 44.5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其控制地位优势,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发展战略、人事安排、生产经营、财务等
决策实施有效控制及重大影响。如果公司的治理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可能
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
风险。
(2)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资产规模、生产能力、营业
收入、员工数量都有较快的增长,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随着经营规模的提升,公司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将面
临更大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
式和管理制度不能随着公司的规模扩大而及时调整,将制约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自 产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49.51% 、 49.33% 、 36.77% 及
产品竞争加剧、新产品新技术更迭或新竞争者进入等因素将看可能使得公司面
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如果公司无法长期维持并加强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
工艺水平、生产管控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原材料价格上升、主要产品销售价
格下降等不利因素出现时,发行人的毛利率可能下滑,进而导致发行人的营业
利润有所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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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135.49 万元、5,673.13 万
元、6,652.83 万元及 7,792.41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50%、6.28%、
因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将面临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 15%,认定资格
有效期 3 年,证书有效期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若未来国
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
满后未能顺利通过重新认定,则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提高,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
水平。
(4)政府补助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957.46 万元、513.13 万
元、1,007.79 万元及 246.0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5.93%、2.75%、
司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从而对利润总额造成
不利影响的风险。
(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683.13 万元、
收票据用于支付工程款及设备款等,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现下
滑趋势。未来若公司在建工程投入增加导致承兑票据支付工程款及设备款金额
继续增加,将存在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持续下滑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国氯化亚砜行业经过多年的稳步发展,目前已进入产业化、规模化的成
熟发展阶段。我国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行业目前的竞争格局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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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形成了以凯盛新材及三力新材为第一梯队的竞争格局。随着下游市场需
求的扩大及产业政策的支持,可能导致现有市场参与者扩大产能及新投资者的
进入,公司所处行业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
展规律,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水平、生产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
强自身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或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
生不利影响。
公司液氯等部分原材料及氯化亚砜、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
对硝基苯甲酰氯等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生
产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如
果受到突发环境变化的影响,以及部分生产环节需人工操作,公司存在发生安
全生产事故的潜在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
产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将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
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公司日常经营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
如果国家在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
公司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研发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
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这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三废”排放量可
能相应增加,将导致公司环保压力增加,如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
能满足监管要求,将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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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公司主要产品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等。
如果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美国进一步扩大加征关税产品范围、提高关税税
率或未来客户要求由公司承担关税成本,可能会对公司向美国出口产品产生一
定不利影响。
除美国外,公司产品还出口至日本、韩国等国家。报告期内,日本及韩国
未出台针对公司产品采取禁止、限制进口和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公司向
韩国和日本出口芳纶聚合单体暂未受到明显影响。若未来韩国、日本等其他主
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国与日本、韩国等国
家发生重大贸易摩擦或争端,或日本、韩国等国家对来自于中国的芳纶聚合单
体等产品实施禁止、限制进口和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将可能对公司出口
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三)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涉及拓展新产品、新业务,存在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的主要产品双氟磺酰
亚胺锂是公司的新产品,与公司原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客户群体存在不同之处。
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将强化公司在新能源锂电池领域的布局,丰富公司的
产品体系,进一步拓展公司氯化亚砜产业链的下游应用。
项目涉及新产品、新业务和新市场、新客户的拓展,未来将受到行业政策、
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技术革新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同时,根据高工锂
电的相关数据、天赐材料和新宙邦等公司的公开资料、《新型盐 LiFSI: 电中游
材料的下一个风口》等行业研究报告预测,若 2025 年 LiFSI 市场渗透率达到
实施计划,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的产能(1 万吨/年)占上述 2025 年全球需
求的比例为 7.72%,占比较高。同时,截至目前,国内外 LiFSI 主要生产企业现
有 LiFSI 产能 12,740 吨/年,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含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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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手续产能或国外生产企业在建产能合计为 14.96 万吨/年,国内外 LiFSI 主
要生产企业存在较大的扩产计划。若未来双氟磺酰亚胺锂替代六氟磷酸锂的进
度或双氟磺酰亚胺锂的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同行业公司扩产导致双氟磺酰
亚胺锂市场供给过剩,或公司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发展趋势,保持技术和产品的
先进性,维持和提高新产品的竞争能力,成功拓展新产品市场和客户,公司本
次募投项目存在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的风险,并将进一步导致项目存在取得的经
济效益不达预期甚至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2)募投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效
益预期。根据可研报告的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前四年的投产率分别为 20%、
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出现重
大波动或出现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
果。如因出现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公司产品需求,亦将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效益实现带来风险。
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等均有可能与公司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能
取得预期投资效益,则因募集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的增加
将影响公司现有的盈利水平。
(3)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大幅增加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金额,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合计 4,521.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14%,占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23.38%。本次募
投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贡献净利润 42,653.73 万元,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
如期达产,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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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公司将面临短期内净利润下降的
风险。
(4)募投项目的技术迭代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的 LiFSI 应用于动力电池电解质领域,其具有高导电
率、高化学稳定性、高热稳定性的优点,更契合未来高性能、宽温度和高安全
的锂电池发展方向,是最有可能部分替代或全部替代 LiPF6 的新一代锂电池锂
盐。如果未来行业发生技术迭代或出现综合条件更优的锂电池锂盐,若公司无
法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并在技术和产品上实现跟进创新,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效果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
(5)募投项目毛利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达产后的毛利率为 32.95%,
系基于对募投项目达产后的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进行假设而得
出。若未来同行业公司双氟磺酰亚胺锂产能扩张导致市场竞争激烈,或原材料
价格、人工成本等上升进而导致公司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成本上升,而公司向
下游客户转嫁成本的能力较弱,且公司未能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则公司面临本
次募投项目毛利率不及预测水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根据约定的可转债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
部分偿付利息及兑付到期本金、并在触发回售条件时兑现投资者提出的回售要
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有
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
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
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上市公
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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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流通的过程中,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
能出现异常波动。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可转债产品的特殊
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
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形
势、汇率、投资者的偏好和心理预期都会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如果因上述因素
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息,从而
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
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
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可转
债回售或在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本次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
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
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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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
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已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
担保而增加投资风险。
(7)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
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
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响风险
前次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及潍坊生产基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预
计 2023 年至 2027 年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分别为 3,527.28 万元、5,684.89 万元、
入的比重约为 18.11%、6.67%、5.51%、5.26%及 4.28%。若前次募投项目、本
次募投项目及潍坊生产基地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投资产生的折旧和摊销,则存在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大幅增
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尚未完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管控中心项目及 2 万吨/年
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和 2 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上述项
目目前正在正常建设中,预计未来实施完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上述项目投
产需要一定时间,若后续出现项目行业或市场环境等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因预
料之外的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投产进度不及预期等情形,则前次募投项目可能
存在变更或延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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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 62,209.40 万 元 、 87,381.22 万 元 , 2019 年 至 2021 年 的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绩增长率及未来潍坊厂区和前次募投项目的投产情况等因素预计 2023 年-2025
年的收入增长率为 21.34%。若未来公司现有产品或新产品受到市场需求增长不
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并维持和提高产品
的竞争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则公司 2023 年-2025 年存在收入增长率不及预期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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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投
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人民币
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
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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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艾玮先生、李文松先生担任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
表人。
艾玮先生: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华东一部副总经理,保
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参与或负责华邦健康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邦健康
非公开项目、诚益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力石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力集
团收购松发股份项目、恒力石化公司债项目、华邦健康公司债项目、凯盛新材
创业板 IPO 项目、中信海直非公开项目、颖泰生物精选层项目、恒力集团可交
债项目、克莱特北交所上市项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文松先生: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行创新业务一部总
经理助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参与或负责凯盛新材创业板 IPO 项目、
诚益通创业板 IPO 项目、华邦健康非公开发行项目、恒力石化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恒力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颖泰生物精选层项目等项目。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蔡忠中先生担任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蔡忠中先生: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硕士研究
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曾参与颖泰生物精选层、中信海直非公开、凯盛新材创业
板 IPO、恒力集团可交债、克莱特北交所上市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孔辉焕先生、唐露女士、徐忠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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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晨女士。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因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做市需要持有
凯盛新材股权。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 1,152,784 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0.27%。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华邦健康下属子公
司。西南证券作为颖泰生物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主办券商及做市商,持有颖泰
生物股票。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持有颖泰生物
本保荐机构持有凯盛新材和颖泰生物股权,持股比例较低,保荐机构与发
行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发行人之间未因上述关系而构成关联保荐。
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
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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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
资等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西藏汇邦科
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6,900.00 万股股票质押给本
保荐机构,用于业务发展融资,对应融资额 15,000 万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
松山先生将其持有的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900.00 万股股票质押给本保
荐机构,用于个人融资需要,对应融资额 5,800 万元。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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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了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
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凯盛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
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
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
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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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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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
判断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的判断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2022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定。同时,发行人最近一
年营业收入为87,959.15万元,大于3亿元,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条的相关标准。
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及新型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包括无机化学品(包括氯化亚砜及硫酰氯)、羧基氯化物(包括芳纶聚
合单体、对硝基苯甲酰氯等)、羟基氯化物(包括氯醚等)、聚醚酮酮等。本
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为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系一种新型电解液溶质锂
盐,属于应用于新能源领域的精细化工产品。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C26。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
修订)》第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列示的“(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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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亦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
金融业务的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
相关规定,公司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主要产品 下游应用领域所属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
下游主要应用领域
名称 分类
三氯蔗糖等食品添加
剂行业
锂电池制造
储能装置制造
氯化亚砜
间苯二甲酰氯、对苯
能纤维及制品制造;
二甲酰氯等芳纶原材
料
储能装置制造
芳纶(高性能纤
间/对苯二 能纤维及制品制造;
维)、PEKK、聚芳
甲酰氯 0212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制造之021203新能源汽车
酯、聚芳酰胺
储能装置制造
PEKK 生物医用材料制造 0208前沿新材料制造之020806 生物医用材料制造
高性能工程塑料及复 0205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制造之 020501高性能塑料及
合材料 树脂制造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的发展理念。经过多年的
技术积累,公司拥有较强的研发技术实力和发展潜力,具有多年的氯化亚砜及
其下游高纯度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等产品的生产经验,已经具备
了氯化亚砜及高纯度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等产品的高效生产、提
纯及检测等核心技术。同时,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公司以间/对苯二甲酰氯
为原材料进一步向下游高性能高分子材料PEKK进行产业延伸。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号召,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市
场最新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进行新技术的
突破和产品创新。通过对市场保持敏锐性及前瞻性,公司积极开发出符合终端
客户最新发展方向和需求的产品,服务于新产业和新业态。同时,凯盛新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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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发展中,始终坚持人才是推动公司创新及长期发展的原动力,通过构建以
人才、创意及其他生产要素的高效结合,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逐渐更新及改进
在试验和生产中的不足,实现在生产工艺上的优化,取得在科技研发创新中的
突破,最终使得凯盛新材在行业内保持领先地位。
目前,公司是全球规模最大的氯化亚砜生产基地,借助公司多年的人才战
略、丰富的技术积累、良好的节能环保循环处理工艺及产能规模等优势,积极
拓展产业链下游产品,已逐步形成以氯化亚砜业务为基础,同时面向氯化亚砜
下游其他羧酸及羟基氯化物系列衍生品、锂电池、芳纶聚合单体以及高性能新
材料PEKK等四大领域的创新业态发展模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二)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
现场查看自动化设备和自动化控制工艺等新技术在发行人生产上的使用及相关
文件,同时了解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及新技术在项目和产品上的应用。
醚酮酮、新型锂离子电池电解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等在研项目情况,
了解公司产品在下游市场及新产业的应用的进展和未来变化情况。
手资料,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未来新业态的变化趋势。
发行人获得的获得省部级奖项和荣誉,查阅国内外的研究报道,了解国家对于
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政策支持。
同,签订的销售合同及业务合作协议,查看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台账,核查公司
在新技术的投入以及下游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拓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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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判断
(一)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及新型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包括无机化学品(包括氯化亚砜及硫酰氯)、羧基氯化物(包括芳纶
聚合单体、对硝基苯甲酰氯、间甲基苯甲酰氯等)、羟基氯化物(包括氯醚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涉及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
亦不属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
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的
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均已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项
目备案手续。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为双氟磺酰亚胺锂,该产品属于《产业结构
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
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废旧电
池资源化和绿色循环生产工艺及其装备制造”。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涉及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情形。
(二)核查内容及核查过程
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
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7号)等政策文件,了解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人已建、在建项目、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
能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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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
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2023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事项。
(三)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次发行尚需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
决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判断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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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
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
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别为 13,731.01 万元、16,048.06 万元和 19,337.9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16,372.33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人
民币 65,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为 10.83%、11.74%、10.37%及 13.04%。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
低。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683.13 万元、13,993.51 万元和 8,863.14 万元及 3,000.77
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
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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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目前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
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
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已
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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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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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
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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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制定了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发行方案
对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进行了明确约
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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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
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别为 13,731.01 万元、16,048.06 万元和 19,337.9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16,372.33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人
民币 65,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以及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
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
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性支出”的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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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具体要求。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未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也无其他债务违
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此外,
发行人已明确在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
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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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已同时明确
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赎回条款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赎回条款,规定了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2)回售条款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回售条款,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
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
此外,募集说明书中已明确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
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
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换
债券持有人通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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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
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本次发行符
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及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的说
明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监会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适用意见第 18 号》对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的投资等,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适用意见
第 18 号》“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
解与适用”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委托理财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委托理财均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24,877.79 万元,均系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
低风险理财产品,产品期限较短,且一般可提前赎回或具有固定到期日,风险
较小,流动性较高,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财务性投
资范畴,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产品 预期收益率(年
机构 产品名称 产品期限 期末余额
号 类型 化)/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乾元-私享净鑫净利
中国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现金管理类按日) 固定收
开放式净值型私人银 益类
银行 +1.80%或 7 天通知
行人民币理财产品
存款利率+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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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品 预期收益率(年
机构 产品名称 产品期限 期末余额
号 类型 化)/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一
年期银行定期储蓄
中国 固定收
银行 益类
后利率(整存整
取)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建信理财“惠众”
中国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日申月赎)开放式 固定收
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 益类
银行 +1.45%或 7 天通知
品
存款利率+1.95%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建信理财“安鑫”
中国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七天)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
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 益类
银行 +1.25%或 7 天通知
理财产品
存款利率+2.25%
齐商 金达鑫财富 C 款 006 固定收 业绩比较基准为
银行 号 益类 3.55%
建信理财“恒赢”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中国
(法人版)按日开放 固定收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 益类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银行
产品 +1.55%
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工银理财法人“添利 固定收
宝”净值型理财产品 益类
银行 率
万家
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 业绩比较基准为银
货币市
场基金
有限 现金宝货币 A) (税后)
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1-14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1789 期 2023-1-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1-17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1791 期 2023-1-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2-21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1844 期 2023-2-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2-21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1845 期 2023-2-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8-23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2064 期 2022-10-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9-5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2073 期 2022-10-10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序 产品 预期收益率(年
机构 产品名称 产品期限 期末余额
号 类型 化)/业绩比较基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9-8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2076 期 2022-10-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22-9-29
中泰 本金保
证券 障型
利”第 2096 期 2022-10-31
合计 24,877.79
注:上表中第 1 项-第 8 项均为滚动型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可随时赎回。
(2)对子公司的投资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无参股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为山东产研高性能材
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 年,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财金控股有限公司及淄
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山东产研高性能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产研”),公司持有 35%的股权,对山东产研具有重大影响,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研发
实力,公司拟以山东产研为平台在济南、青岛等地设立研发基地以吸引优秀人
才,承担公司的部分研发职能。为便于后续统筹管理拟在各地成立的研发基地
的研发资源,同时考虑到山东产研以往作为研发型公司的定位,具备良好的运
营管理基础及优秀的研发人才,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山
东产研 51.81%股权(交易金额 1,619.57 万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山东产研
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
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
第 18 号》“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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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适用意
见第 18 号》“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
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符合要求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为 137,138.60 万元,发行人
未持有债券。若考虑发行前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金额不变,本次发行将新增
《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要求。
(2)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变化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
为 10.83%、11.74%、10.37%及 13.04%。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
低。假设以本次发行规模上限 65,000.00 万元进行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到位后,在不考虑转股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以 2022 年 9 月末资产、
负债计算,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由 13.04%提升至 38.42%。如果可转债持有人
全部选择转股,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至 9.23%。根据上述假设条件测算的本
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变化均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本次发行规模具有合
理性。
(3)公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的本息
假设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及到期时均不转股,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A 股上市公司发行的 6 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中位数情况,测算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需支付的利息情况如下:
项目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市场利率中位数 0.30% 0.50% 1.00% 1.50% 1.80% 2.50%
利息支出(万元) 195.00 325.00 650.00 975.00 1,170.00 1,625.00
利息保障倍数 134.20 80.52 40.26 26.84 22.3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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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其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以
公司2021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进行计算。
按上述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公司债券持有期间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情况如
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万元) 计算公式
最近三年平均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16,372.33 A
可转债存续期内预计净利润合计 98,233.95 B=A*6
截至报告期末可动用资金余额 34,772.94 C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 65,000.00 D
模拟可转债年利息总额 4,940.00 E
可转债存期6年本息合计 69,940.00 G=D+E
现有货币资金金额及6年盈利合计 133,006.89 F=B+C
注: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受限制的货币资金;可动用资金余额包括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余额,并剔除前次募集资金余额。
按前述利息支出进行模拟测算,公司在可转债存续期 6 年内需要支付利息
共计 4,940.00 万元,到期需支付本金 65,000.00 万元,可转债存续期 6 年本息合
计 69,940.00 万元。而以最近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进行模拟测算,公
司可转债存续期 6 年内预计净利润合计为 98,233.95 万元,再考虑公司截至报告
期末的可动用资金余额 34,772.94 万元,足以覆盖可转债存续期 6 年本息合计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 65,000.00 万元(含人民币 6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
债券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时间为十四个月。
(1)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市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市
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
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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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 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存在重组导致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4)为实现公司“一链两翼”的发展战略,拥抱新能源产业发展红利,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结合现有资金情况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合
理确定本次发行规模,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理性融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投资预算总额为
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除基本预备费外,上
述其他支出为土建支出、采购设备的支出和和设备的安装支出等,均属于资本
性支出。基本预备费为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
事先预留的费用,属于非资本性支出。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的具
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拟以募集资
序号 具体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具体明细 投资性质
金投入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
施的土建支出等
建设单位管理费、
联合试车费、勘察
设计及前期工作准
备费等
非资本性支
出
合计 65,000.00 55,000.00 - -
除 10000 吨/年锂电池用新型锂盐项目外,公司拟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和视同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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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0,850.00 万元,上述金额合计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6.69%,未超过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构成包括非资本性支出 850.00 万元,与补充流动
资金合计占募集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30%,符合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符合主要
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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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
完整会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
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
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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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艾玮、李文松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4 层
(四)电话:010-57631234
(五)传真:010-8809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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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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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可转债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凯
盛新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
机构同意保荐凯盛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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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蔡忠中
保荐代表人:
艾 玮 李文松
内核负责人:
任 强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纯勇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
吴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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