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
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