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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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安徽安
孚科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或“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安孚科技董事会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
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孚科技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之规定就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决议。该决议已提交安孚科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经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根据
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经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四)经核查,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已届满,为保证本
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发行人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
授权有效期外,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
权事宜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
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结论意见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
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
张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