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
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
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且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