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3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权授予日:2023年4月26日
●限制性股权授予数量:51.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8,000万股的0.29%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2年
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4月26日为授予日,以13.8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6
名激励对象授予5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
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鄢志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2年4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告编号:2022-020)。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2-02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授予价格和业绩考核指
标,独立董事对前述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董事会、监
事会同意取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业
绩考核指标调整事项;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效果和提升公司竞争
力,董事会、监事会同意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
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并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独立董事对前述
有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对业绩考核指标
重新调整并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
施完毕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3.98元/股调整为13.804元/股。本次调整属于
公司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
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
日,并同意以13.8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5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涉及公司
董事,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同意以
人民币13.8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5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由13.98元/股调整为13.804元/股)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三、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46人)
合计 51.50 14.31% 0.2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
弃的权益份额直接减调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②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伟创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
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同意公司以13.8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6名
激励对象授予5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
(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4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本
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
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摊销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
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从而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
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
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日的确认、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