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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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1626 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1626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1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
                                            法律意见书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
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捷佳伟创系由其前身深圳市捷佳伟创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佳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5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362 号),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8 月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且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经核查,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根据该《营业执照》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2677723N
成立日期       2007 年 6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余仲
注册资本       34,823.3546 万元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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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一层至六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池设
         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
         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
         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
         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
         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
         (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
         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
         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相关情形,即:(1)《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
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5)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仍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不存在
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形,即:(1)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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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捷佳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十五章节,主要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本次激励计划
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
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本
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
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外籍
员工。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31 人,包括
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
                                                法律意见书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种类为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万股,
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48,207,596股的0.4882%。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尚在实施中,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为61.85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出权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
     授予对象
                数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
    员(431 人)
         合计           170          100%         0.48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外籍员工。(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亦规定了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相关占比情
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上市规
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次
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法律意见书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
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
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后不另设
置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意见书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6.00元,即满足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6.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52.76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56.09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58.82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60.08元/股。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
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4
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应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
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00%
  注:上述“净利润”的计算依据为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因本次及后续股
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
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在公司业绩
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归属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
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系数按照下表确定: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归属系数(N)    100%      75%     50%     25%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其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
该等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
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
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是公司经营状况、企业成长
的最终体现,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最终确定的。此外,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可归属数
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以
及《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包括限制性
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的调
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包括激励成本的确
定方法、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项之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本次激励计
划的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
(十一)项的规定。
     (十)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规定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规定了公司及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规定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相
关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法律意见书
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
属、登记工作。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表决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并单独统计、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
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拟定、审议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
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公示等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及确认依据(具体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核查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
                                             法律意见书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对象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上市规
则》《监管办法》及《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的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
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的拟定、审议、
                                    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维护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明确意见,均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董事或者与现任董事存在关联
关系的其他员工,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未违反《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拟订、审议等法定程序,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公示等程序;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的信息
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狄柠
                                    廖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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