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核字[2023]001120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页 次
一、 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 1-2
审核报告
二、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 1-3
承诺实现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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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重 组 业 绩 承 诺 实 现
情 况 说 明 的 审 核 报 告
大华核字[2023]0011207 号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洋王公司)编制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海洋王公司管理
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海洋王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
明》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
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海洋王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大华核字[2023]0011207 号审核报告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洋王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
司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本审核报告仅供海洋王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建华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庆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海洋王”)编制了本说明。
一、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朱恺、童莉和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朱恺、童莉和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股权。
根据国众联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 3-0035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
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按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 53,249.68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
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27,132.00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的 75%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
付,交易价格的 25%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各方同意本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20,349.00 万元。
二、收购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拟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金额孰低进
行承诺,分别为 6,100 万元、6,400 万元、6,500 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19,000 万
元(承诺的净利润扣除因实行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
。
(1)若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三个承诺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累计
数低于其承诺的净利润累计数 19,000 万元,业绩承诺方应当以连带责任方式对海洋王进
行补偿。若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0 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顺延,承诺净利润将根据
业绩承诺期间的变更作相应调整。
(2)业绩承诺方应当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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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补偿的金额=(承诺净利润-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
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总额。(利润补偿金额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总额, 即 27,132.00 万元。)
(3)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及上述承诺与补偿安排,业绩承诺方应当履行业绩补偿责任的,
海洋王将计算确定各业绩承诺方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向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
通知。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首先以股份方式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金
额÷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其次以现金方式补偿,任何情况下,业绩承
诺方因减值测试和业绩承诺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4)在发生补偿事项时,就股份补偿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由海洋王以 1
元对价回购并注销,海洋王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年报披露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果
海洋王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海洋王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在上述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
至海洋王指定账户。
(5)减值测试
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报告,此专项审核报告的
出具时间不晚于业绩承诺年度最后一年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标的资产减值情况
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组中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业绩承诺方合计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
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另行补偿时,应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
额)。
补偿金额在业绩承诺期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若上市
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补偿股份应包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份数。
式及约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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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
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业绩承诺方及其管
理团队,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实际净
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 50%,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 20%。具
体奖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海洋王董事会确定。
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确
定奖励方案,经海洋王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标的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
给前述人员。
三、收购资产业绩实现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合计
其中:非经常性损益金额 -263,906.35 -24,902.72 -436,615.32 -725,424.39
(4)/(1)
(4)-(1)
伙)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2021]008058 号”审计报告。
伙)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2022]00L00558 号”审计报告。
伙)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2023]000567 号”审计报告。
四、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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