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3-037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9人,代表
股份数为543,938,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39%。截至2023年4月20
日,本公司共有股东人数26,437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4,771名,个人股东人数21,666
名(不包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410,120,516股,占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133,81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8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3,844,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13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31%;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3%;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4032%;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13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31%;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3%;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4032%;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13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31%;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3%;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4032%;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895,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43,2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677%;反对 43,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13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31%;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3%;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4032%;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13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31%;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3%;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4032%;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139,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31%;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33%;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4032%;反对 779,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805,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 111,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005%;反对 111,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867,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69%;反对 52,2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5%。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467%;反对 52,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895,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43,2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的 99.9677%;反对 43,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代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