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 10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鸿博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
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鸿博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以供鸿博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鸿博股份提供,鸿博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鸿博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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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鸿博股
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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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鸿博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有效期 指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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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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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鸿博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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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任职公司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
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三、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
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18 人,实际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30.00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六、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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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 100.5550 万股,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授予价格为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
划预留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2 人,实际申请办理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00.555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
八、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按照《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项。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65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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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5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
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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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合伙)审计,以公司 2020 年营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
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 增长率为 15.16%,高于设定的
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
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 增长率不低于 15%。
制性股票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
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
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
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 增长率不低于 15%。
制性股票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
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8 名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
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 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格”两个等级。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合计 18 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50,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3311%,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的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 售限制性股票 售限制性股票
(股) 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王彬彬 董事、副总 300,000 0 150,00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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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董事
会秘书
黎红雷 总经理 600,000 0 300,000 300,000
陈显章 副总经理 250,000 0 125,000 125,000
浦威 财务总监 300,000 0 150,000 150,000
核心骨干人员
(14 人)
合计 3,300,000 0 1,650,000 1,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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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鸿博股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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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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