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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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
司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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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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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
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非交易路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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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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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
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
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
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
事务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事务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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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调研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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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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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
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
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规范
指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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