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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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3〕第 064 号
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中国1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1)、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参会回执》《202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公司注册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授
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
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同意授权公司适时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或通告等文件。公司董事局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
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11),并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在香港交
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刊登了《2022 年度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下午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公
司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主持。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下同)共 376 人,代表股份 1,430,142,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09,743,532
股)的比例为 54.800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共 23 人,代
表 A 股股份 601,442,6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0460%;(2)出席现场
会议的公司 H 股股东共 1 人,代表 H 股股份 350,905,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13.4460%;(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 A 股股东共 352 人,代表
A 股股份 477,794,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3081%;(4)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下
同)
共 370 人,代表 A 股股份 482,666,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4948%。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2022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9,644,280 99.9651%
反对 7,100 0.0005%
弃权 491,599 0.0344%
(二)审议批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9,644,280 99.9651%
反对 7,100 0.0005%
弃权 491,599 0.0344%
(三)审议批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9,644,280 99.9651%
反对 7,100 0.0005%
弃权 491,599 0.0344%
(四)审议批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 A 股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意见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30,110,579 99.9977% 482,633,708 99.9933%
反对 11,000 0.0008% 11,000 0.0023%
弃权 21,400 0.0015% 21,400 0.0044%
(五)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9,644,280 99.9651%
反对 7,100 0.0005%
弃权 491,599 0.034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
公司 2023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 A 股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意见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12,901,509 98.7944% 480,063,592 99.4608%
反对 17,220,070 1.2041% 2,581,116 0.5348%
弃权 21,400 0.0015% 21,400 0.004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 2023 年度境
外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 A 股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意见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1,022,525 99.3623% 481,500,048 99.7584%
反对 9,099,054 0.6362% 1,144,660 0.2372%
弃权 21,400 0.0015% 21,400 0.0044%
(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9,644,280 99.9651%
反对 7,100 0.0005%
弃权 491,599 0.0344%
(九)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 A 股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意见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5,661,540 99.6866% 480,839,447 99.6216%
反对 3,989,840 0.2790% 1,614,662 0.3345%
弃权 491,599 0.0344% 211,999 0.0439%
(十)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6,468,479 99.7431%
反对 3,653,100 0.2554%
弃权 21,400 0.001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26,464,579 99.7428%
反对 3,657,000 0.2557%
弃权 21,400 0.00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一)~(九)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
有效表决通过;第(十)、(十一)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