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洁股份: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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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汇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
标准,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协助董事
长就有关事项上报董事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对需提请董事会聘
     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如下: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确保提名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确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四) 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六)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公司
有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下属全资企业及下属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的候选人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5 日内,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相关材料和推荐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
且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决议提议;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第十八条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第十七条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 1 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书面议案会议方
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提名
委员会决议,毋须再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
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
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委员的书面反馈意见为
     准);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不
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
汇报外)。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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