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唐
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市场及公司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关于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材料,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次购买资产交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三友电子化学品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三友电子化学品公司”)根据评估价值以自有资金 6,029.49 万
元(不含增值税)购买公司控股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碱业集团”)土地使用权 467,812.54 平方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三友电子化学品公司与碱业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三友电子化学
品公司项目建设需要,不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同时能够进一步减少公司与
控股股东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定价符合市场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邓文胜 赵璇 陈爱珍 陈胜华 赵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