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 浙江龙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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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615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浙江龙盛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明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
项以及本次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法律意见书
浙江龙盛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龙盛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浙江龙盛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
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目的。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持股计
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浙江龙盛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龙盛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且其股票依法在
上海证劵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龙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202137E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至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阮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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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325,333.186 万元
实收资本     325,333.186 万元
         染料及助剂、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
         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包装制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
经营范围
         各类染料、助剂、化工中间体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实业投资,资
         产管理。
成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永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而
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已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
予终止交易的情形。据此,浙江龙盛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逐项核查如下内容:
浙江龙盛在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持股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
“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自愿参与原则”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风险自担原则”
的规定。
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5人,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次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
本次持股计划亦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资。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
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来源的规定。
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本次持股计划的股
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的规定。
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持股计划并且持股计划成立
之日起算,存续期满后,持股计划终止,存续期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
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1项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期限的规定。
测算,本次持股计划在资金规模上限的前提下,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浙江龙盛股本总额10%,单个员工所持有持股计
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浙江龙盛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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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的规定。
(草案)》中已对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公司融资时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
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程序、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根据浙江龙盛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浙江龙盛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工会联合委员会,就实施本次持股计划
充分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3)2023年4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拟实施的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持股
计划有利于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法律意见书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4)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认为《浙江龙
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编制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
策合法、有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
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龙盛本次持
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浙江龙盛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持股计划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公告法律意见书,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 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浙江龙盛已于2023年4月15日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
持股计划的工会联合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必要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已按照《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
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意见书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在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实施情况,包
括: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报告期
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因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持股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持股计划的推进,浙江龙盛尚需继续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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