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可。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
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