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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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拟定的现金分红预
案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接受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平慧盟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张晔女士、何佳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
公司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无偿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本
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
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
够对报告期发生的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
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第一大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对外
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等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也未强制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计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审计说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
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津贴标准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董事发放薪酬/津贴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标准,董事的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及地区的水
平相匹配。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津贴标准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薪酬水
平制定的,考核标准依照各自担任的具体职务确定,合法、合规、合理。因此,
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及
地区的水平相匹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标准是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所负责的具体岗位职务,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并参照所处地区、行业的薪酬水
平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
我们对此议案无异议。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
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九、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
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
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调动
董监高充分履职的积极性,促进董监高充分行使权力,提高公司发展可能性。本
次购买责任保险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五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选择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
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
前提下,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并同意提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围绕公司业务进
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
的保值需要,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已对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总体来看,其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可有效
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利润水平。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
  十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衡水银阳新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嘉峪关荣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润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沂源中能华
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兴塘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淮安铭泰光伏电力科技有限
公司、东明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沂华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十一家全资
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子、
孙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子、孙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
益;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
子、孙公司拟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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