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77 证券简称:中核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苏
州清山会议中心会议室以现场+视频形式举行。
会议审议《关于修订<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董事会对《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十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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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事 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
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下内容: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的具体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的具体情况;
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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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增加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
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公告应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
六条所列内容。上述增持主体披露增持计划应
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
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
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
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
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
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
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
持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 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其他组织。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其他组织。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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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规定执行。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
规定执行。
公司高层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
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内;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日内;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日内;
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制度关于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