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93,600 股
?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
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根据《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
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吴中医
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
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讯表决)及第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10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4.0000 万股调整为 331.900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由 38.4303 万股调整为 80.5303 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不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8 元/股。公司监事会
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登
记过程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共计 15,000 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09 人,首
次实际授予数量为 330.4000 万股。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的公告》。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完成注销。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因此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达到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 励 对 象 未 发 生 前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达到解除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售条件。
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通合伙)出具的《公
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司 2022 年度审计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告》,公司业绩情况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 2022 年度,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为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10%;
售期 177,545.07 万 元 相
比 , 增 长 率 为
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售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
增长率不低于 20%;
售期
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
增长率不低于 30%;
售期
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
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解除限售期仍在
考核结果(S) S≥80 70≤S<80 S<60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解除限售 均在 80 分以上,考
比例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 个 人 解 除 限 售 比 例
除限售比例 为 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
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达成,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104 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93,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8%,具体如下:
首次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占首次已获授予限
股) 量(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
业务人员(104 人)
合计 323.4000 129.3600 40%
注:1、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已完成了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安排。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104 人,其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可以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部分解除
限售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
售的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等
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