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3-023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3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93,17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9%。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
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振基先生就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德恒(昆明)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 月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0)。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3)。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625,820 股,授予对象共 171 人,授予价格为每股 41.15 元。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5.7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增 3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故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813,566 股,授予价格为 30.44 元。
次会议,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业绩达成情况以
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67,601
股,回购并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78,917 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2 年业绩达成情况以及《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回购并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44,865 股,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股份数量为 193,172 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限售期限届满后,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0%。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
序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解除限售满足条件
号 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以
公司 2022 年同比 2020 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
润同比增长 54.10%,满足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并剔除
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激励对象中,3 名因个人原
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到业绩考
值为 K≧100 分,满足全额
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条件;69 名激励
=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绩效
标准系数(Y)
。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达到或未完全达
为 100 分>K≧90 分,满足
到业绩考核要求,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部分解除限售条件;24 名
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值为
回购注销。
K<90 分,本期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扣除 2021 年因离职或岗位调整的员工,
(1)67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可全额解除限售、69 名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部分不达标可部分解除限售,合计数量 193,172 股;
(2)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涉及第二期限售股票数量 1,115 股;
(3)24 名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 34,885 股。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达成,在第二个限售期限届满后,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 136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93,172 股,占公司
总股本 99,162,533 股的比例为 0.19%。
限售期届满,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的
本次可解锁 售数量占获
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授限制性股
数量合计
数量(股) 票数量比例
(股)
(%)
江燕银 副总裁 18,590 5,577 30.00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
李恒 18,590 5,577 30.00
监
施艳春 副总裁 16,900 5,070 30.00
胡渝明 副总裁 6,760 2,028 30.00
其他核心人员 167 人 752,726 174,920 23.24
合计 171 人 813,566 193,172 23.74
注:①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完成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上表中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已进行相应调整。②上述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初始授
予数量。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待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