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
其参股公司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广西海吉星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冻品
公司”
)运营,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吉星公司”
)继续与广西冻品公司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 6,380 万元,展期至 2024
年 2 月 5 日止,其中,广西海吉星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 2,552 万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资金占用成本,资金
占用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广西冻品公司负责的广西海吉星冷链项目经过培育经
营状况逐步改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广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
符合风险共担原则,有助于项目运营;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海吉星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其参股公司广
西冻品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梅月欣 王丽娜 刘 科
赵新炎 郑水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