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企业进行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并应当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企业不进行任何
以单纯投机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企业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
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企业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
照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企业
正常经营。企业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按相应
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高于第九条所述标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企业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指导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负责制定金融
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协助各业务操作单位选择交易对手、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汇总各业务操作
单位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
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
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
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
避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
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
监控措施、操作要点等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权限和
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应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并与公司财务部及
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应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
经营目标,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相应审批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
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负责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求,并会同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金融机构确定最终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方
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及止损规定等内
容。
第十八条 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将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上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对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完成全部审批后,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
法律文件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
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
交价格、交割日期等。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
风险指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
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章 披露及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说明拟使用的金融衍生品预期管理
的风险敞口情况以及预期实现的套期保值效果,同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在披
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六条 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报告管理,对于业务日常开展情
况,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
融衍生业务的要进行“零申报”。各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
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
公司财务部每年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根据上
级管理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京粮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
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除修订内容突破本制度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外,对本制度
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本制度生效后原《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京
粮控股企[2022]3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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