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并
听取有关人员的相关汇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
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秉洲: 陈广垒: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