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袁世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举袁世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袁世新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
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战略
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选举袁世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