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司法》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所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
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划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
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且关于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
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
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
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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