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
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查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本次拟续
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业务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需求,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业务准则,出
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审核报告的议
案》
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公司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虹财务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事项的有关资料以及公司聘请的四川玉峰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峰会计事务所”)对长虹财务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审核
报告有关资料,认为长虹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未发
现长虹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规定的情形,长虹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长虹财务公
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目前风险可控,同意将《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及风
险评估审核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