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 杭电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3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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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
      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
      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
      司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
      其他情形产生的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
         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各自程序、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与披露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牵头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稽核
       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
       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
       应根据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
       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
       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策
       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认真核实相关的合同及公司审
       核文件。如果对应的关联交易不属于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
       内,应在确保公司已完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经公司财务总
       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
       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
       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
       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经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提交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
       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
       径索赔。
第二十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
        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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