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 华峰测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
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
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或者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五家以上(含五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已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三)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
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
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
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
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
最低要求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
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
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5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
 (九)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在行使第六项职权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时,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的影响;
 (九)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制订、调整、决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
民币5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须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出面委托其它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
有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它独立董事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取
消或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披露并公告。如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司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
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
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纪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
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未获采纳时,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
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
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
件: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
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超过”、“不低于”,含本数;“以
下”、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中
涉及公司上市后方能执行的有关条款,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峰测控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