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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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华恒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回报投资者的规划要
求,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到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多种因素以
及投资者合理回报的诉求下做出的。该预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
影响。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
合法、有效,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2023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程序合法、有
效,2023年度董事水平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四、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
聘任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
验,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
为公司提供规范、专业、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同意该项聘任。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
用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本次编制更新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现金管理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2023年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
保风险。该议案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
本次担保预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综合考虑了秦皇岛沣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实
际情况,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且可以满足秦皇岛沣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
经营需要资金,有利于推动植物营养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技术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平、张冬
竹、樊义在审议该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经交易各方充分协
商,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担保
公司拥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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