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
规范性要求及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
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情况做出如下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子公司Rilas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Rilas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Rilas”)拟向Rockland Trust Company(一家美国商业银
行,)申请681,000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期限7年,用途为采购设备。按公司
在Rilas的持股占比,公司为本次贷款承担的担保比例为55.87%,相应的担保金额
是380,475美元。因Rilas未实际发生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未发
生。
除此之外,在报告期内,公司存续一笔为控股子公司苏州纳微先进微球材料应
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球研究所”)提供的担保业务。微球研究所
是由公司和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苏州工业园区下属产业园运营主体)于
对其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事项是公司
担保协议,属于上市前的公司行为。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或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Rilas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实际
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
险的情况;本次担保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对被担保公
司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
定,报告期内存在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业务属于上市前行为,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
的情况。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中胜、DELONG ZHANG、林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