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伟思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安排。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