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时代新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
时代新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时代新材提供,时代新材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时代新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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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时代新
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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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时代新材、公司、本公司、
指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励计划、本计划 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时代新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
《试行办法》 指
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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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时代新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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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
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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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因
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万股调整为 1,982.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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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982.0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09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5.65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3%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3%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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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总量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拟获授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出权益数量的比 布日股本总额比
股票数量(万股)
例 例
彭华文 董事长 37.00 1.63% 0.05%
杨治国 董事、总经理 37.00 1.63% 0.05%
刘军 董事、副总经理 26.00 1.14% 0.03%
程海涛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6.00 0.70% 0.02%
彭海霞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黄蕴洁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6.00 0.70% 0.02%
彭超义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荣继纲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侯彬彬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龚高科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夏智 董事会秘书 16.00 0.70% 0.02%
熊友波 总法律顾问 16.00 0.70% 0.02%
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预留 289.00 12.73% 0.36%
合计 2,271.00 100.00% 2.8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2,287.00 万股调整为 2,271.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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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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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权到位;
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
运行规范;
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
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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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等约束机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82.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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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时代新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
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代新材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
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