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3-03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82.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人民币 5.65 元/股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
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5.6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公
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
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因
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万股调整为 1,982.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
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
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
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
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8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65 元。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
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同时,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6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4.7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2023 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
首次及预留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6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授予的限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
性股票 低于 5.3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2024 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以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6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5.6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的 75
分位值;2025 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注:①公司按照对标企业与时代新材的主营业务相似的原则选取;“同行业”指 wind 四
级分类-基础化工、wind 四级分类-机动车零配件与设备、中信三级分类-玻璃纤维,分别对
应时代新材轨道交通板块、汽车零配件制造板块、风力发电板块。
②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③上述解除限售考核条件中 2021 年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④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
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
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
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包括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①激励对象为内部干部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内部干部依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年度考核管理
办法》签署《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期内综合考评 C(合格)及以上,且每年
工作业绩考核分数在 80 分以上,可获得解除限售权限。同时根据考核年度综合
考评结果,按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原则如下: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②激励对象为非内部干部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非内部干部个人业绩考核依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职业经
理通道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统一签署《年度绩效协议书》,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每年的绩效考评为 C(合格)及以上,可获得解除限售权限。同时根据考核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按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原则如下: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对于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对标企业的选取
本激励计划中选取了与公司业务相关度较高且具有可比性的 A 股上市公司
共计 20 家企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拟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权益数量的比 布日股本总额比
股) 例 例
彭华文 董事长 37.00 1.63% 0.05%
杨治国 董事、总经理 37.00 1.63% 0.05%
刘军 董事、副总经理 26.00 1.14% 0.03%
程海涛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6.00 0.70% 0.02%
彭海霞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黄蕴洁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6.00 0.70% 0.02%
彭超义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荣继纲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侯彬彬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龚高科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夏智 董事会秘书 16.00 0.70% 0.02%
熊友波 总法律顾问 16.00 0.70% 0.02%
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预留 289.00 12.73% 0.36%
合计 2,271.00 100.00% 2.8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2,287.00 万股调整为 2,271.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
予日)》,监事会认为: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的任职资格。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退休
的员工。本激励计划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
事会聘任。
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209 名激励对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内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 2023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 1,982.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9,791.08 万元,2023 年至 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
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时代新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
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代新材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