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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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的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公
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
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因
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调整为 209 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二、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87.00 万股调整为 2,271.00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98.00 万股调整为 1,982.00 万股,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0 人
调整为 209 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
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
  调整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拟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布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彭华文      董事长        37.00    1.63%     0.05%
 杨治国     董事、总经理      37.00    1.63%     0.05%
 刘军     董事、副总经理      26.00    1.14%     0.03%
 程海涛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6.00    0.70%     0.02%
 彭海霞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黄蕴洁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6.00    0.70%     0.02%
 彭超义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荣继纲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侯彬彬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龚高科      副总经理     16.00     0.70%     0.02%
 夏智     董事会秘书     16.00     0.70%     0.02%
熊友波     总法律顾问     16.00     0.70%     0.02%
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共 197 人)
        预留       289.00     12.73%    0.36%
        合计       2,271.00   100.00%   2.8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相关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系因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时代新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
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代新材不存在不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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