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ong Yua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 165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或“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支撑全国固定资产
投资增速乃至经济增长的关键。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
施投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十四五”规划,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重点
水利工程、综合立体交通网、重要能源基地和设施,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
管网更新改造等方面,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并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
业投资同比增长 10.3%,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
比增长 9.4%。在国家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的背景下,基建投资加速推进,基建投资增
速在下半年快速回升。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逐步规范,PPP 模式通过变革投融资体系,引进民间资本,
改变长期以来依靠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面。通过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
合理延长设施使用政府付费期限,降低政府年度直接投资压力,提高市政设施公共服务
的质量和效率。
PPP 模式下,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可以分享项目投资、运营等多个环
节的利润,利润空间得以提升,且盈利更加持续、稳定。2019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财
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进一步
明确了对于 PPP 模式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各方统一认识,推进 PPP 模式加快发展,同
时指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 PPP 项目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给予优先
支持。近年来,各项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对于 PPP 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加强了对社会资本
的权益保护和融资支持:2022 年 4 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强调:“要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
营”;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
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财金〔2022〕119 号),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国家发改委于 2022 年 12 月发布《“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
方案》,其中提到:“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PPP 模式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
向,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在助力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防风险、
促规范”的要求,PPP 已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实现项目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切实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公司近年来积极发展 PPP 业务,抓住 PPP 模式快速发展的机遇,努力打造成为集
工程投融资咨询、工程策划设计、施工及后期运营服务于一身的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
投资运营服务商。公司承接的 PPP 项目储备丰富,同步运作项目数量较多,在公司资产
负债率持续较高的情形下,亟需通过融资推动已中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鉴于建筑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业未来持续稳定增长,作为国内工程总承包、
基础设施领域全生命周期服务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公司将积极参与行业的增长与进步
当中,对流动资金需求也将相应增加。目前,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解
决流动资金需求,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必要通过股权融资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6,665,157.94万元,总负债为5,321,906.26万元,
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9.8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扩充公司资金实力,有助于优化
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天台县始丰街道唐兴大道玉湖区块改造
项目(A1-A9 区块安置房 PPP 项目)、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西片国省道公路 PPP 项目、
象山县石浦客运中心工程 PPP 项目、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及灵桥镇安置小区建
设工程 PPP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 PPP 项目已签署正式合同,均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和未来发展方向,上述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 PPP 领
域的市场影响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补充流动资金可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
财务费用,促进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公
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
资进行上述投入,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会产生较高的财务费用,如公司后
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依赖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加
大财务风险,另外一方面相关利息支出也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的特
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项目
顺利开展,保持资本结构稳定,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
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
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
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最
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
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
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
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
场询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
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
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具体如下:
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58,927,386 股(含本数),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
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
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
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公司不存在申请前次募
集资金到位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含本数),用于天台县始丰
街道唐兴大道玉湖区块改造项目(A1-A9 区块安置房 PPP 项目)、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西片国省道公路 PPP 项目、象山县石浦客运中心工程 PPP 项目、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大源镇及灵桥镇安置小区建设工程 PPP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PPP 项目均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和未来发展方向,上述 PPP 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
高公司在 PPP 领域的市场影响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为 60,000.00 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
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
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
序。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
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议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
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
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4]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
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① 假设 2023 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②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9 月底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
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③ 鉴于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等需在发行完成后方
可最终确定,测算时假设本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均按照上限,即发行数量为 4
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
核通过并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④ 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 1,529,757,955 股为基础,2023 年
的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可能发生的股票股利分
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⑤ 假设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以下三种
情形:①较 2022 年亏损减少,为-10,000.00 万元;②盈亏平衡,为 0;③较 2022 年扭
亏为盈,为 20,000.00 万元。同时假设公司 2023 年非经常性损益为 2020 年至 2022 年三
年的平均值,其中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剔除杭州璨云英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航宇科技(688239)股票产生的税后非经常性损益,即假设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158.92 万元、19,158.92 万元、39,158.92 万元。该假设分析
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 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2023 年 12 月 31 日(E)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152,975.80 152,975.80 198,868.53
假设情形一: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亏损减少、为
-10,000.00 万元,2023 年非经常性损益为 19,158.9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8,035.48 9,158.92 9,158.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185.63 -10,000.00 -10,000.0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06 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07 -0.06
假设情形二: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亏平衡、为 0,2023
年非经常性损益为 19,158.9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8,035.48 19,158.92 19,158.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185.63 0.00 0.0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13 0.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00 0.00
假设情形三: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扭亏为盈、为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8,035.48 39,158.92 39,158.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185.63 20,000.00 20,000.0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6 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0.13 0.12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
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低于
股本的增长速度,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每股即期回报存
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
事项的履行情况。同时,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
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
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根据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项目实施有
利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
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
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
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
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
定的合理回报。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
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
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挂钩;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新
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
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