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对格林达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00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545.39 万股,每股发行价 21.3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420.44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4,089.00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331.44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
费用人民币 2,169.81 万元,实收股款人民币 52,250.6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332ZC00285 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及进度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详
见下表: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募集资金计划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月 31 日募集资金 累计完成进度
入金额
累计投入金额
合计 50,331.44 30,813.55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四川格林达 100kt/a 电子材料项目目前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为确保募投
项目建设的稳步推进,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四川格
林达 100kt/a 电子材料项目”进度进行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调整前) 态日期(调整后)
四川格林达 100kt/a 电子材料项目 2022 年中期 2023 年中期
由于四川格林达 100kt/a 电子材料项目募投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采购、运
输、安装组织等各方面的进度因受到制约而不达预期,设备交付周期拉长,整体
建设进度有所放缓,公司根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研究后,对上述募投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了优化调整,拟将该项目的预定完工日期延长
至 2023 年中期。
五、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
慎决定。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
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
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
项目的实施进度,将 IPO 募投项目“四川格林达 100kt/a 电子材料项目”的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至 2023 年中期。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延期后,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
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
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
途,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延期后,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
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保荐机构意见
格林达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上述事项未改变募
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综
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