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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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
关文件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进行初步审阅,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采购原材料的相关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
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
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在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格及工作情况进行充分
的了解后,我们一致认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及为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按照约定时间较好地完成公司所
交付的年度审计工作。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慎判断,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对公
司财务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聘期一年,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相关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
沟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
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
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434,175,557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我们一致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结果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健康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有关薪酬与考
核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采购原材料的相关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
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
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诚信状况良好,在
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按时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
担保的事项是在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
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11.3亿元和美元3,300万元(含本数),期限为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同意
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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