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 关于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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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提出公司在预计负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已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2022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披露,现对“第十节财务报告/十四、
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一、2020 年年度报告
  补充前: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补充后: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取得 G04203-0095 地块,地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
道惠华路与中环大道交叉路口东北侧,拟建设一栋集智能化研发、生产、办公于
一体的智能化综合性大厦(下文称“杰美特大厦”)。公司取得地块之后拟动工
建设,但因周边存在人行道路以及地下敷设市政管线占用建设用地的情况,导致
杰美特大厦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才正式开工建设,项目四周市政道路占用的建设
用地(包含上述建设用地红线重叠部分)地下敷设的市政管线,于 2017 年 10 月
才完成迁移,经公司申请,杰美特大厦已申请延期至 2018 年 11 月竣工。根据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与龙岗规土局所签订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 3 个
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 3 个
月,按合同地价的 1.5%计收;不足 3 个月的,按 1.5%计收,申请延期只可延期
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0%计
收违约金;也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截至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杰美特大厦尚未竣工验收。目前龙岗规土局作为合
同一方在知悉公司逾期竣工满两年的情况后要求公司抓紧时间竣工,但并未收取
违约金,也未提及任何行政处罚之罚款或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二、2021 年年度报告
  补充前: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补充后: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取得 G04203-0095 地块,地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
道惠华路与中环大道交叉路口东北侧,拟建设一栋集智能化研发、生产、办公于
一体的智能化综合性大厦(下文称“杰美特大厦”)。公司取得地块之后拟动工
建设,但因周边存在人行道路以及地下敷设市政管线占用建设用地的情况,导致
杰美特大厦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才正式开工建设,项目四周市政道路占用的建设
用地(包含上述建设用地红线重叠部分)地下敷设的市政管线,于 2017 年 10 月
才完成迁移,经公司申请,杰美特大厦已申请延期至 2018 年 11 月竣工。根据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与龙岗规土局所签订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 3 个
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 3 个
月,按合同地价的 1.5%计收;不足 3 个月的,按 1.5%计收,申请延期只可延期
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0%计
收违约金;也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截至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杰美特大厦尚未竣工验收。目前龙岗规土局作为合
同一方在知悉公司逾期竣工满两年的情况后要求公司抓紧时间竣工,但并未收取
违约金,也未提及任何行政处罚之罚款或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项。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其他
内容不变,本次补充后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将与本公
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敬请查阅,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
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的编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敬
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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