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的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根据需要,可指
定一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监事会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或其他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以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
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
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
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
监事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
易所备案,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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