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戚振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审
计专业的教授职称和会计中级资格,且在审计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 已经根据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 市公 司 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
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 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明 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
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莱克电气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期 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规 定、通知 以及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业 务规则 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 ,本 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 去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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