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
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届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根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届
时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库存股)确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2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同时兼顾了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因此公司 2022
年度现金分红水平低于 30%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期利益。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 2023 年度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
行了审核,并就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评估。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 2022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
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
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情形,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
行。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方案综合考虑了同行
业的年薪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调动积极性,我们认为该方案合理。
六、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提供了优质的审
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期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
关规定,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
“解释
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坚刚 胡旭东 曹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