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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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
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金良先生,1955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至 1998 年 5 月,就职于扬州荣光电池总厂,任副厂长、总工程师;1998 年 5 月
至 2013 年 3 月,就职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苏州大学),任主编、总工程师、
所长;2001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任副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
任;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双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闽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恒威电
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漳州万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费震宇先生,1972 年 5 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月至今任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宁波奇亚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宁波海云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宁波本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唐琴红女士,1973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至 2000 年 12 月,就职于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员;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7 月,就职于宁波东港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2 年 8 月至 2015 年 8
月,就职于宁波德威会计师事务所,任财务审计部副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就
职于宁波瑞鸿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人;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野马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全体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
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
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
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
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王金良     3     3     0     0     0     否       2
费震宇     3     3     0     0     0     否       2
唐琴红     3     3     0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7 次,其中战略委员会 1 次,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
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各专门
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
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
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
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
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
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们进行积极的沟
通,能对我们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
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
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
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审议担保事项,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
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金往来,不
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况,也不存
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
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为公司业绩预告的编制与发布符合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我们认为 :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
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
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充分体现了公司
对投资者权益的重视,符合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
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
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
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
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形。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了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历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
则,各司其职,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
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
的进一步提高。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
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良、费震宇、唐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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